男子找特殊服务竟意外点到自己老婆!@裸嘢李 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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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·培根曾说过:“人们喜爱谎言,不仅因为害怕查明真相的艰难困苦,而且因为他们对谎言本身具有一种自然却腐朽的爱好。”
说谎看似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,很多人认为有时候说一些不痛不痒却能让自己摆脱困境的谎言,是无伤大雅的,甚至还有人会觉得说谎其实也是一种谋生或社交的手段。
可能一旦说谎成性,那就没有信誉可言了。
本案讲述的就是一起为了圆一时的谎言,不得不用更多的谎言来遮盖,结果夫妻间酿成惨案,以悲剧收场的案件。
深夜自首的女人
2015年3月7日,山东一女子满身狼狈,双手染血的踉跄着,走进了警察局,她的声音极为沙哑,她跟值班民警说自己杀了人。
问清了具体情况和地址后,警方带着女子立即赶到了事发房间,只见房间地板上倒着一个瘦弱的男子,有血迹流到了地板上,作为凶器的水果刀掉在餐桌旁。
警方上前探查,发现男子并没有死,还有微弱的呼吸,于是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。
经过医护人员的努力,男子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,但是目前没有苏醒,不能进行询问。
现场的警员在乱作一团的房间里进行了调查取证,找到了女子报案时说的丈夫用来要勒死她的粗麻绳。
后经过法医检查,该尼龙绳两端有女子丈夫的DNA,带血的部分经检测属于报案的女子,对比后,绳索与女子颈部伤痕吻合。
荒唐的家庭生活
据女子交代,她叫王芳(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),与丈夫李东结婚三年了,但是夫妻关系非常不好。
结婚不到一年,两人就各过各的了。
王芳说,自己和丈夫是在酒吧结识的,当时自己明面上是酒水推销员,但实际上,却在暗地里偷偷卖淫。
李东外形条件比较好,又舍得花钱,在对方有意追求下,王芳也就答应了对方的要求。
王芳当时觉得李东老实,早些成家也好离开这些杂乱的地方。
但是婚后不久,王芳就发现李东其实也不是表面上看起来这么老实。
李东不但没钱,脾气不好,还吸毒。当初追求王芳,也是觉得对方涉世未深,娶回去能照顾家。
两人相互都说了谎,带着虚伪的面具走到了一起,但不久后就原形毕露了。至此之后,虽然同住一个屋檐下,但却像陌生人一样互不干涉。
各怀心思的假面夫妻
虽然夫妻双方都发现了对方最想隐藏的秘密,两人感情破裂,但非常奇怪的是,这两人极为默契的都没有纠结对方的错误,而且谁都没有提出离婚。
据王芳自己说,她不离婚是为了回家的时候有个交代,因为自己多年在声色场所谋生,老家早有传言说她在做皮肉生意,而和李东结婚则可以很好的掩盖自己的真实情况。
至于李东为什么不离婚,大概是已婚的身份更不容易让人怀疑,毕竟在外人面前他营造的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人设,这种人很难有人怀疑他会吸毒。
最尴尬的相遇
3月6日,李东和一群朋友去KTV消遣,喝得醉醺醺的时候,有人推门进来问他们是否需要特殊服务,因为都是男人,他们就同意了。
之后来人拿出手机,给他们展示不同女孩儿的照片,问他们喜欢哪一种,可以随意选择。
之后按照各自选定的结果,来人就把打扮得花枝招展的姑娘们送进了包间里。
包间里灯光昏暗摇曳,醉醺醺的李东根本没看清眼前的姑娘长什么样,直接就往怀里拽,结果对方一开口,他发现居然是自己的妻子王芳。
虽然两个人早就名存实亡了,但是在这种地方碰见,还是非常尴尬的,李东借口不舒服就离开了包间。
意难平酿血案
次日,李东看着睡到下午才醒的王芳,衣衫不整的在屋子里晃来晃去,突然就想起了昨天KTV里的一幕,瞬间气不打一处来。
他觉得王芳名义上还是他的妻子,可是每天对自己不闻不问,反而是打扮得妖艳至极地去伺候外面那些不知道哪儿来的野男人,就越发郁闷。
越想越气,李东忍不住就冲王芳说了几句不堪入耳的话。王芳听后瞬间暴怒,和李东大吵起来。之后骂累了,王芳坐在沙发上,一边看电视一边生闷气。
嘴上说不过,但心里非常生气,李东走进屋里将捆东西的麻绳取出来,趁王芳不注意狠狠地勒住了对方的脖子。
王芳大惊,奋力挣扎。由于李东长期吸毒,身体早就垮了,几番厮打之下就落了下风,挣脱束缚的王芳抄起身边的水果刀就捅向了李东,之后就跑到了警察局。
律师观点
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、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。
卖淫、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,属于违法行为。卖淫嫖娼会传播性病,梅毒,乙肝,艾滋病,等等传染性疾病。
王芳涉嫌了卖淫,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。
故意伤害罪,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:故意伤害罪、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,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王芳行为已经涉嫌到故意伤害罪。
@裸嘢李:我不同意本文中律师的观点,我认为本案女子无罪,其行为为正当防卫。诚然,本案中该女子是“坏女人”,丈夫要杀的是一个“坏女人”,但坏女人也是人,其法益受法律平等地保护。当“坏女人”身处被杀的紧急状态,“坏女人”和其他任何人一样拥有防卫权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:“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这便是特殊正当防卫,可以称为无过当防卫。该女子行使的就是这种特殊防卫,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无限防卫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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